(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人社监理字【2010】第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决定确定:为都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5528.8元、为孙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18400.8元、为曲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9092.8元,合计73022.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威海毛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为都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5528.8元,为孙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18400.8元,为曲某某补缴社会保险费29092.8元,合计73022.4元。交到本院行政庭;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3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金芳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