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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与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宣亦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宣亦,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陈建新,胡松涛,邱和平,陈建业,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徐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似麟。上诉人(原审被告)宣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华。原审被告陈建新。原审被告胡松涛。原审被告邱和平。原审被告陈建业。原审被告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秀华。原审被告绍兴县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华。原审被告徐永华。上诉人绍兴市新隆大酒店有限公司、宣亦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宏森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建新、胡松涛、邱和平、陈建业、诸暨市小龙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科农复合肥有限公司、徐永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