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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xx,该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称xx消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消防公司提供一份《防火门制安承包合同》,发包方为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阳江xx公司),承包方为xx消防公司,签订时间为2008年9月8日。合同约定了工程名称、承包方式、工程量计量方式、工期、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等内容。xx消防公司作为承包方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案外人黄xx代表发包方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加盖印章为”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xx消防公司诉讼请求:1.阳江xx公司支付防火门工程款456750元;2.阳江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567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3.阳江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发包方签字人为案外人黄xx,阳江xx公司并未在合同上加盖印章,xx消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黄xx为有权代表阳江xx公司的签约人,因此,涉案合同不能约束阳江xx公司,阳江xx公司不是适格的当事人。xx消防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发包方加盖了阳江xx公司的项目部章,因此,阳江xx公司为发包方。原审法院认为,xx消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目部章经过备案,且未提供该项目部章与阳江xx公司存在任何关系的证据。因此,该项目部章不能指代阳江xx公司,阳江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xx消防公司对阳江xx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深圳市xx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xx消防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2、阳江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防火门制安承包合同》加盖的印章为”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且阳江xx公司是胜球花园项目的施工总包单位。该《承包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阳江xx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阳江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时缺席,并未对其作为本案的适格主体提出抗辩意见。2、原审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xx消防公司以阳江xx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具有明确的被告,符合受理条件。原审法院以阳江xx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为由,驳回xx消防公司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精神。综上,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公正判决,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阳江xx公司口头答辩称:1、阳江xx公司并未在本案涉及的防火门承包合同中加盖印章,阳江xx公司不是该合同的主体。该合同对阳江xx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作为阳江xx公司的下属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权对外签订任何合同。而且该项目部盖的印章没有经过备案。该项目部也没有取得阳江xx公司的授权,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对阳江xx公司不具有约束力。3、黄xx在未取得阳江xx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无权代表阳江xx公司对外行使任何合同。黄xx不是阳江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与xx消防公司签订的合同未取得阳江xx公司的追认,因此该合同对阳江xx公司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4、本案中阳江xx公司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裁定驳回xx消防公司的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阳江xx公司陈述阳江xx公司是中山市xx花园工程的总承包单位,阳江xx公司成立了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来具体负责该工程。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印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是阳江xx公司自己刻制的印章。黄xx是阳江市xx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xx花园工程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xx消防公司提供的证据及阳江xx公司的陈述,本案有明确的被告,xx消防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一审法院应当对xx消防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实体处理。原审法院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3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许保疆代理 审 判员 吴思罕代理 审 判员 陈明亮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兼) 严军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