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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李宝英与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宝英;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11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东正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煜旦。上诉人李宝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李宝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英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宝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