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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黄大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5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大业,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广东省龙川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无业。2010年9月27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3月10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2011年4月16日因盗窃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9月7日以惠城检刑诉〔201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大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美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大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大业携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套筒、二只螺丝刀头等工具来到小金口办事处小铁新村,见被害人曾某家中的一楼楼梯间的门是开着的并且门锁上还插着一串钥匙,黄大业便把钥匙拔掉拿在手上进入曾某家中,在楼梯间的桌子上,黄大业发现有31元人民币,于是盗了放进自己的口袋,正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曾某发现,黄大业当即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将钥匙给回被害人,被害人抓住黄大业衣服同时让其妻子报警,黄大业欲逃离现场,双方便拉扯起来,从楼梯间一直拉扯到了院子里约五分钟,后黄大业挣脱开被害人跑出院子,挣脱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左手腕、右手环指及双膝关节前侧皮肤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黄大业逃跑至旁边巷子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款31元和工具一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黄大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大业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大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黄大业携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套筒、二只螺丝刀头等工具来到小金口办事处小铁新村,见被害人曾某家中的一楼楼梯间的门是开着的并且门锁上还插着一串钥匙,黄大业便把钥匙拔掉拿在手上进入曾某家中,在楼梯间的桌子上,黄大业发现有31元人民币,于是盗了放进自己的口袋,正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曾某发现,黄大业当即承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并将钥匙给回被害人,被害人抓住黄大业衣服同时让其妻子报警,黄大业欲逃离现场,双方便拉扯起来,从楼梯间一直拉扯到了院子里约五分钟,后黄大业挣脱跑出院子,挣脱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被害人左手腕、右手环指及双膝关节前侧皮肤损伤(经鉴定属轻微伤),黄大业逃跑至旁边巷子时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赃款31元和工具一批。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由此启动的侦查程序合法、有效。2、被害人黄某1、钟某陈述,证实2011年5月30日黄某1在小金口上新村57号的住处见一陌生男子从其家里走出,黄某1遂上前抓住男子衣服并问是不是来偷东西的?男子承认偷了钱并把钱和钥匙还给其,其叫在屋外的老婆钟某报警,男子挣扎逃跑并将其推倒在地致其轻微伤。后男子被闻讯而来的群众抓获。3、接受证据清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的物品有钥匙两串、螺丝刀一把、七字型套铜一把、现金31元,其中钥匙及现金已发还被害人。4、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出示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被害人指出5号男子(黄大业)就是2011年5月30日在小金口办事处上新村57号抢劫其的男子;被害人对案发地点、赃物作了辨认及签供;被告人黄大业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赃物作了辨认及签供,结果与认定相符。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大业被抓获的时间及地点。6、情况说明,证实相关证人不愿配合调查,无法了解抓获被告人的具体情况。7、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大业的年龄、家庭住址,被告人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伤者曾某女的损失程度属轻微伤。9、行政处罚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大业有前科劣迹。10、被告人黄大业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大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大业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大业两次盗窃被行政拘留,一次被监视居住,有劣迹记录,量刑时酌情从重。但被告人黄大业当庭认罪,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大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30日起至2011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蓝诗祥审判员  钟秀芳审判员  邱大琼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金英量刑计算:入户盗窃劣迹加10%:6个月(起点,入户盗窃)×(1+10%)=6.6个月;认罪减10%:7个月×(1-10%)=6.3个月;自由裁量加10%:6.3个月×(1+10%)=7个月;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