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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祝根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根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赣1103执468号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民益路。法定代表人:倪银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连水,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张吾婻,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工(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吴连水、张吾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赣110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江西)书记员  杨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