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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清木、胡招弟与陈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木,胡招弟,陈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37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木,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申请执行人胡招弟,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陈瑾,男,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洪民三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瑾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瑾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安南路86号安居住宅区3栋2单元201室(房产证号为南房权证莲塘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由陈瑾变更为陈清木、胡招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