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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80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808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常某某,女,汉族,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益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