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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305号原告:潘某某,女,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长发乡长发村民委*组**号。被告:周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宝力镇小城子村民委*组。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某诉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被告周某某未答辩。本院认为:现被告周某某下落不明,原告潘某某拒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等。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潘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