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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秀丰与项光强、王玉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秀丰,项光强,王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张秀丰。被执行人项光强。被执行人王玉弟(系被执行人项光强之妻)。申请执行人张秀丰与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河庄生活区13幢106室房产,申请执行人张秀丰已受偿人民币50000元。另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新田巷21幢5号房屋已重新建筑,尚未取得房产权利证书,目前无法进行司法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止,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尚欠申请执行人张秀丰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50600元。如申请执行人张秀丰发现被执行人项光强、王玉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34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