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陆法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袁某、陆丰市潭西医药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某;陆丰市潭西医药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
全文
陆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陆法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性,1974年06月26日出生,住陆丰市,被执行人陆丰市潭西医药站,组织机构代码19688208-3。法定代表人施小景。本院在执行其他合同纠纷(2011)陆法执字第20号一案中,已经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位于陆丰市河西镇湖田陂仔村面积556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以价值人民币926240元由申请执行人袁某承买。现被执行人已没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陆法执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贤丹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印)异书记员:黄志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