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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温州市人民政府,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浙温行初字第45号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负责人释智性。委托代理人何连英、林剑。被告温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陈金彪。第三人温州市瓯海大道龙湾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胡中海。委托代理人林武。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诉温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以“考虑到效率问题,已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撤回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温州市龙湾区佛教协会状元镇莲华寺半负担。审判长  曾晓军审判员  来 敏审判员  张 存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项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