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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187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素华、吴俊瑶与吴勇、王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素华;吴俊瑶;吴勇;王宽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1878号原告吴素华。原告吴俊瑶。法定代理人吴素华。被告吴勇。被告王宽。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华、吴俊瑶与被告吴勇、王宽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华、吴俊瑶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勇、王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华、吴俊瑶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华、吴俊瑶撤回对被告吴勇、王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素华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红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