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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府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白鹏与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鹏,王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白鹏,男。被执行人王瑞平,男。本院在执行白鹏与被执行人王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10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瑞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白鹏支付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0月23日起开始按月利率10‰计息,利随本清),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155元。申请人白鹏与被执行人王瑞平于2011年10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瑞平一次性当庭给付申请人本金17000元,利息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155元申请人自愿负担。现被执行人王瑞平已将17000元全部给付,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