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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蒋劲松与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劲松,陶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2号原告:蒋劲松。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良贵,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劲松诉被告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劲松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