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蒋劲松与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劲松,陶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792号原告:蒋劲松。委托代理人:汤良春,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汤良贵,舒城县高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劲松诉被告陶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劲松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查明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锦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