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雁民初字第0520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杨延河、杜焓昉与宋佳、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延河,杜焓昉,宋佳,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5204号原告杨延河。原告杜焓昉。被告宋佳(又名宋倩),1979年10月3日。被告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二路与东仪路交汇处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柳新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河、杜焓昉与被告宋佳、西安大明宫国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河、杜焓昉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延河、杜焓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6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雷翕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