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0282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庞晓冬与冯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晓冬,冯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浙0282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庞晓冬,女,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冯建立,男,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911号庞晓冬与冯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建立所有的房屋已另案拍卖,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3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合计9720元、执行费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森坤审判员 徐人卫审判员 胡苏南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