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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曹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井秀畅,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剑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