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二庆与王建民、杜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二庆;王建民;杜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宫初字第00518号原告郑二庆。被告王建民。被告杜家峰,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二庆与被告王建民、杜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二庆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二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