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执裁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桂玲与被执行人杨全保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玲,杨全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莲执裁字第00609号申请执行人杨桂玲,女。被执行人杨全保,男。申请执行人杨桂玲与被执行人杨全保财产损害赔偿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莲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桂玲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全保对杨栓玲之楼梯通道恢复原状。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0年10月12日,本院对杨桂玲之楼梯通道恢复原状强制执行,并移交于申请执行人杨桂玲,杨桂玲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一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