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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09号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1752-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姚墅。法定代表人:陈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辉林,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蒙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号:330382000029899)。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白石镇银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钱向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银河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宁波球冠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