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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116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1166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周至县农商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鲁建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要首,男,汉族,40岁。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5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亦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