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洪道勇与洪雪峰、陈海珍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洪道勇;洪雪峰;陈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236号原告:洪道勇。被告:洪雪峰。被告:陈海珍。原告洪道勇为与被告洪雪峰、陈海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因发现两被告下落不明,故依法于2011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道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雪峰、陈海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道勇起诉称:原告于2008年在马屿办事处九甲村创办眼镜抛光加工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他们也在九甲村创办金元眼镜厂。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两被告厂所生产的眼镜配件在原告的加工场进行抛光加工;原、被告于2010年11月26日结算,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6400元,并由被告洪雪峰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仅于2011年1月26日、同年3月4日分别偿还原告加工费5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尚欠加工费18400元至今尚未偿还。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18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洪道勇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明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欠条一份,以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26400元,并由被告洪雪峰于2010年11月2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的事实。证据三,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该厂工商登记的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陈海珍的事实。证据四,(2011)温瑞马商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瑞安市金元眼镜厂由被告陈海珍于2009年3月经工商局批准,在马屿镇下宫工业区创办,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的事实。被告洪雪峰、陈海珍均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也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洪雪峰、陈海珍未到庭应诉,又未能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三、四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故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洪雪峰、陈海珍于1995年6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陈海珍于2009年3月经工商局批准,在马屿镇下宫工业区创办瑞安市金元眼镜厂从事眼镜配件生产,性质为个体工商户。2009年11月至2010年10月,原告洪道勇曾为瑞安市金元眼镜厂生产的眼镜配件提供抛光加工服务;被告洪雪峰于2010年11月26日与原告进行结算,瑞安市金元眼镜厂尚欠原告加工费26400元,并由被告洪雪峰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仅于2011年1月26日、同年3月4日分别偿还原告加工费5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尚欠加工费18400元至今尚未偿还。本院认为,瑞安市金元眼镜厂工商登记性质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被告陈海珍,被告洪雪峰实际参与经营活动,应当视为两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加工合同合法、有效。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18400元的事实清楚。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2010年10月29日被告洪雪峰出具欠条时,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两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雪峰、陈海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洪道勇抛光加工费18400元。款交本院马屿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洪雪峰、陈海珍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海瑞人民陪审员 施书赞人民陪审员 王增亨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仁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