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与陈宇、广西南宁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陈宇,广西南宁新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兴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代表人:李坚,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振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超。被告:陈宇。被告:广西南宁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法定代表人:XX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与被告陈宇、广西南宁新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以被告同意偿还借款、双方达成一致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3元,减半收取1916.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朝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周国萍人民陪审员 蒙炳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