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嘉善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倪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梅,倪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891号原告:徐玉梅。被告:倪华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梅诉被告倪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梅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