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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渭城区周陵镇贺家东村第四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75号李某某诉渭城区周陵镇贺家东村第四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9)咸渭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00元。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贺家东村村民委员会及周陵镇政府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经村镇协调,已予支付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咸渭民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权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