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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汉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武汉宇宸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与张敏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汉宇宸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张敏

案由

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汉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宇宸不动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继红,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敏,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1)武仲裁字第191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敏的银行存款或收入81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另计)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贵元审 判 员  李国华代理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吕学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