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山东奥尔通化工有限公司与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山东奥尔通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84号原告:山东奥尔通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告山东奥尔通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奥尔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烟台只楚天大精馏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