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华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