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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华民初字第0060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华民初字第00605号原告杨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