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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37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缪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缪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3722号原告缪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蒲林,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缪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缪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