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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故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郎某,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郎某承担。审 判 长  袁章宏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人民陪审员  张丙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