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故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故民��初字第454号原告郎某,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男,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郎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郎某承担。审 判 长 袁章宏人民陪审员 沈 岩人民陪审员 张丙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