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执民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银利与廖录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赵银利,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执行人廖录其,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银利与被执行人廖录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廖录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8398。08元,执行费326.00元,诉讼费88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时,申请人有权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给付义务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