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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伍少飞假释裁定书 (63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52号罪犯伍少飞,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周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12月17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伍少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少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