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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文登宝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登宝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威环非诉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文登宝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人社监罚字【2010】第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确定:对被执行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文登宝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将罚款10000元及滞纳金10000元,合计20000元。交到本院行政庭;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审判长  王金芳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马 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海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