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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申请撤裁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初字第621号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法务人员。被申请人彭某,男。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8月29日做出的深坪壹劳人仲案(2011)99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彭  安  明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玲(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