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谷兴满与王庆华、冯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兴满,王庆华,冯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谷兴满,农民。被告王庆华,农民。被告冯宝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兴满与被告王庆华、冯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兴满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兴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兴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谷兴满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