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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谷兴满与王庆华、冯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兴满,王庆华,冯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谷兴满,农民。被告王庆华,农民。被告冯宝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兴满与被告王庆华、冯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兴满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兴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兴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谷兴满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齐雁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