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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旭明与华立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明,华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4号申请执行人:张旭明,男,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户籍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立波,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1013号张旭明与华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执行费9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6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