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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满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顺发与被执行人崔文志、刘军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发,崔文志,刘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满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郭顺发,男,1959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清苑区东吕乡北宋村人。被执行人崔文志,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谒山村。被执行人刘军生,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北辛庄村。关于郭顺发与崔文志、刘军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满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崔文志、刘军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文志之妻苑俊茹名下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