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满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顺发与被执行人崔文志、刘军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顺发,崔文志,刘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满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郭顺发,男,1959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清苑区东吕乡北宋村人。被执行人崔文志,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谒山村。被执行人刘军生,男,196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北辛庄村。关于郭顺发与崔文志、刘军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满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崔文志、刘军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崔文志之妻苑俊茹名下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振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