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4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20-02-10
案件名称
谭沛泉与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沛泉;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3450号原告:谭沛泉,男,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罗学锋,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座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黄振邦。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永昌,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沛泉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沛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罗文勇审 判 员 盘润畴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