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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57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谭毓与刘波、王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毓,刘波,王曦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571号原告谭毓,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张义文,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波,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王曦乐,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毓与被告刘波、王曦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毓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毓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毓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