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唐山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502号原告唐山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殷桂芝,经理。被告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初军,经理。原告唐山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铁力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下属单位第二钢结构制造厂分别于2006年、2007年8月16日和2008年4月23日与被告签订建设安装施工合同,价款为235000元、430000元和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工程通过验收合格并已投入使用。但被告仅拨付部分款项,尚欠295500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被告住所地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山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德银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