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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356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董增利与冯刚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增利,冯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3565号原告董增利。被告冯刚。原告董增利与被告冯刚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董增利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子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增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 立人民陪审员  韦双利人民陪审员  马 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