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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爱春与叶洪春、罗少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潘爱春,叶洪春,罗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王宇2011.10.25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29-1号申请执行人:潘爱春。被执行人:叶洪春。被执行人:罗少春。申请执行人潘爱春与被执行人叶洪春、罗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8日制作的(2011)温龙商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洪春、罗少春目前下落不明,叶洪春所有的坐落于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叶宅的房屋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目前不宜处理,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2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至2011年10月25日止,被执行人叶洪春、罗少春尚欠申请人潘爱春2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或有其他可供处理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王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