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阳西法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8-12-05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扬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扬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阳西法民初字第607号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进步,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慧华,男,该社办事员。被告:卢扬管,男,成年,汉族,住阳西县。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扬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卫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扬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卢扬管以买配件为由,于2000年6月17日向原告借款3900元,约定期限10个月,月利率按6.825‰计付。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本付息,至2011年7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00元及利息7751.79元。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还无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900元及未付利息。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借款借据、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回执、贷款利息测算表等。被告卢扬管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0年6月17日,被告卢扬管以买配件为由,向原告借款39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000年6月17日至2001年4月20日,月利率按6.825‰计付。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付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拖欠借款,至2011年7月2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900元及利息7751.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印证,相互吻合,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给被告卢扬管,被告卢扬管理应依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付息,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900元及支付未付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卢扬管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还清尚欠借款3900元及未付利息给原告,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1元,由被告卢扬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