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689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