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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689号原告马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宫强,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