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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明华与张培胜、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明华;张培胜;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286号原告杨明华,男,195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贵强,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培胜,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南坊巷******。负责人张培生,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华与被告张培胜、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华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明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明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康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