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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榆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柳海燕与被告付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海燕,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柳海燕。被告付磊。原告柳海燕与被告付磊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柳海燕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付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海燕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海燕撤回对被告付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海燕负担。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