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立飞与张纪龙、邵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立飞;张纪龙;邵菊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701号原告:胡立飞,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张纪龙,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邵菊娣,女,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飞诉被告张纪龙、邵菊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立飞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立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胡立飞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