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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余梅与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板纸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梅,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板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余梅。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田恒永,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金源板纸厂,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李桂禄,董事长。余梅申请执行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板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沣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金源板纸厂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入230000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晔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