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沂南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石增英、郭洪艳等与王少升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增英;郭洪艳;郭洪瑞;郭洪忠;王少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50号 申请人:石增英,女,1948年8月20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郭洪艳,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郭洪瑞,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 申请人:郭洪忠,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王少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石增英、郭洪艳、郭洪瑞、郭洪忠与被申请人王少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少升在沂南县某某小区42号楼西单元一楼中户楼房一套,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少升在沂南县某某小区42号楼西单元一楼中户楼房一套。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源:百度“”